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征兵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将征兵工作情况作为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对在征兵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军队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