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年征兵任务,按照各级承担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将开展征兵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管理,专款专用,依法接受监督。普通高等学校、技工院校开展征兵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县(市、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筹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