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为军人和家属排忧解难。全社会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营造爱国拥军、尊崇军人浓厚氛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制定鼓励军人扎根军营、长期服役的优待政策。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