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二十九条有效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并依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