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含有限制女职工婚育或者其他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

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也可以就相关内容制定专章、附件或者单独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