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并依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