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有关的市(州)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人参标准体系建设。

省人民政府和有关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人参种植、加工、经营的全过程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和追溯协作机制。

支持和鼓励人参种植、加工、经营企业建立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通过二维码等方式公开追溯信息。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