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第五章 质量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加工和经营的人参及其产品进行监督抽查。被抽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监督抽查检验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用和其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在监督抽查中发现的假冒伪劣人参及其产品的品牌、加工经营者以及其他相关信息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