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第四章 加工和经营第二十三条有效人参加工者应当建立人参产品质量档案。人参产品质量档案的保留期限应当自产品售出后不少于三年。人参产品质量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原料人参的来源、生长年限、数量和检验报告;(二)产品名称、工艺流程和生产数量;(三)使用的辅料、添加剂以及其他生物或者化学材料的名称、来源、数量、日期和使用方法等;(四)产品标准;(五)产品加工和售出日期、批次、检验报告,销售去向和数量。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