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人参加工者应当建立人参产品质量档案。人参产品质量档案的保留期限应当自产品售出后不少于三年。

人参产品质量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原料人参的来源、生长年限、数量和检验报告;

(二)产品名称、工艺流程和生产数量;

(三)使用的辅料、添加剂以及其他生物或者化学材料的名称、来源、数量、日期和使用方法等;

(四)产品标准;

(五)产品加工和售出日期、批次、检验报告,销售去向和数量。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