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人参及其产品的,应当标明真实的产品名称、产地、品类等基本信息,不得通过虚构人参的品类和生长环境、夸大产品等级和网络交易成交量、展示虚假检验检测证明或者鉴定证书等行为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