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边境管理条例/第二章 国界管理第十条有效界标和边防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标。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界标被移动、损毁、遗失的,应当向外事部门、移民管理机构或者边防部队报告。涉及人为破坏行为的,由移民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交通、通信、监控、拦阻、警戒、防卫及辅助设施等边防基础设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