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外事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落实在陆地国界内侧清理边界通视道工作,保持陆地国界清晰可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禁止在边界通视道内进行耕种、挖掘、修建设施或者其他经济活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