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市物业服务与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维护全市统一的物业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

(三)推行统一的物业服务人信用管理评价体系;

(四)办理茅箭区、张湾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前期物业招投标备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五)统一管理茅箭区、张湾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六)负责物业服务质量监督和评价工作;

(七)指导和监督区、县(市)房屋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活动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茅箭区、张湾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主管部门(统称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负责办理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二)受理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关于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报告,并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三)对物业服务人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四)对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

(五)对物业服务人和相关从业人员开展信用评价;

(六)对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人之间的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人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处理物业活动中的投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市)房屋主管部门(含郧阳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房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划分,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管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服务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