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与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管理协调联动机制,研究解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和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关系,调解物业服务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服务与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