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机动车停放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非法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经劝阻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非法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的行为未加劝阻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