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机动车停放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非法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经劝阻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非法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的行为未加劝阻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