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八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