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八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