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