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四)通过法律规定方式以外的其他途径取得的文物。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