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挖沙、采石和修筑沟渠等活动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文物造成损坏后果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