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文物保护研究所、高等院校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馆藏文物的接收、鉴定、编目和档案制度,库房管理制度,出入库、注销和统计制度,保养、修复和复制制度。

文物收藏单位应有文物藏品专用库房及专职库房保管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确保文物安全。

文物收藏单位对所收藏的文物的数量、种类、现状以及毁损、灭失等状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