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建设工程或者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文物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文物主管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由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