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藏品,禁止出卖、赠与、出租或者擅自注销编号。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借用,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鼓励文物收藏者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出借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