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已向公众开放的博物馆、参观游览场所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当依据文物保护单位级别,经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