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查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修缮方案施工,并接受当地及上级文物主管部门的监督。工程竣工后,由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