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文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文物保护责任人应当与市、县(市)文物主管部门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责任书应当具有以下内容:(一)使用方式和范围;(二)使用期间的保护责任和标准;(三)具体保护措施;(四)文物保护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