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文物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保存文物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市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经核定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不得改变其原有的历史风貌。因特殊情况,需要局部调整的,应当报核定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