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文物保护单位周边划定建设控制地带,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风格、高度、体量、色调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协调,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其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