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文物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文物保护单位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划定公布本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做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本条例实施前,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尚未划定公布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组织划定公布。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