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需要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市、县(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上报。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市、县(市)文物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市、县(市)文物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