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并有权对危害文物安全的行为进行揭发、检举或者举报。

对保护文物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