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一)用字准确、规范,不用生僻字和字形、字音容易混淆或者容易产生歧义的字;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同一城镇内的社区、街、路、胡同、广场名称,同一乡(镇)内的村(屯)名称,不得重名、不得同名异写或者异名同音;
(三)以现行地名命名的行政区划名称及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应当与当地标准地名相一致;
(四)新建的街路、广场、桥梁、隧道,不得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命名;
(五)不得实行有偿命名;
(六)不以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命名地名;
(七)城市总体规划中为同一条道路的,应当使用统一的名称;
(八)城市道路南北走向的称为街,东西走向的称为路;城市环路按数字排序,以东南西北自然方位命名;立交桥原则上以所处街路名命名。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