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特征、历史沿革、人文背景和城乡建设现状、特点,编制和调整本辖区地名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