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地名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名标志管理部门应当进行修复、更换或者调整:(一)破损、缺失或者字迹不清、残缺不全;(二)未使用标准地名;(三)样式、规格、书写不符合国家标准;(四)设置位置不规范;(五)其他依法应当修复、更换或者调整的。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