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地名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名标志管理部门应当进行修复、更换或者调整:

(一)破损、缺失或者字迹不清、残缺不全;

(二)未使用标准地名;

(三)样式、规格、书写不符合国家标准;

(四)设置位置不规范;

(五)其他依法应当修复、更换或者调整的。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