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地名档案工作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分级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