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地名标志的材质、规格、形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保持同类地名标志设置位置相对一致。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