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地名标志由民政部门设置和管理。地名标志的制作、设置和管理所需费用,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