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地名标志是由政府确认标示地名的牌、碑、匾等法定标志物,是公益性的公共基础设施。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