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发布、发放或者制作的公告、文件、证件、商标、广告、牌匾、地图以及出版物等应当使用标准地名。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