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门牌号是地名的组成部分,经民政部门编排的门牌号为标准门牌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编排门牌号和使用非标准门牌。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