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门牌号是地名的组成部分,经民政部门编排的门牌号为标准门牌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编排门牌号和使用非标准门牌。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