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经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民政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标准地名及时向社会公布,推广使用。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