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古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九条有效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批准、备案程序审批、备案。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6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