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古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开封古城保护与修缮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历史风貌区及环境风貌区、工业遗产保护区等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开封古城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开封古城详细规划。涉及开封古城的城市更新、旅游、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市政、消防、水利、园林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开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开封古城保护与修缮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6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