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对开封古城保护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提供必要的场所、资金等方式,鼓励、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发掘、收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珍贵资料,培养传承人,积极组织和参与相关展示、展演活动。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