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历史城区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合理设置自行车和行人专用道、步行区。

历史城区应当控制机动车停车位的供给,采取分散、小规模、多样化的停车布局方式,不得新建大规模机动车停车场。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