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封古城保护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扶持政策,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征集、抢救、研究、传播、宣传教育等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保护责任单位,落实保护责任。保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规定履行保护义务。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6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