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二章 健身活动第十三条有效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体育课,保证学生每天参加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国家规定的时间,并按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依法对学生体质进行监测。学校每学年至少应当举行一次全校性运动会,并适当增加集体体育项目。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