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二章 健身活动第十二条有效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组织开展相应人群的体育健身活动。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