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二章 健身活动第十一条有效市级综合性运动会每四年举办一次,县(市)区综合性运动会每两年举办一次。工人、农民、少数民族、青少年、残疾人等特定人群的市级综合性运动会应当每四年举办一次。乡镇和街道可以根据本地情况不定期举办多种形式的运动会。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